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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

建金〔2016〕74号
2016-04-23

部领导

  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、部长
    倪 虹
  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、副部长
    陈绍旺
  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、副部长
    董建国
  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、副部长
    秦海翔
  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组长、部党组成员
    张铁军
  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
    李晓龙
  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
    王胜军
公文名称: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
索 引 号:000013338/2023-00343分 类:住房公积金监管
发文单位: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发文日期:2016-04-23
文 号:建金〔2016〕74号主 题 词:
实施日期:废止日期:1970-01-01

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
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
缴存比例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减轻企业负担,增强企业活力,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,经国务院同意,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《建设部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建金管〔2005〕5号)规定,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%的,一律予以规范调整,不得超过12%。

二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,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,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,具体程序按照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执行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,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,暂按两年执行。

三、按照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,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,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,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,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。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,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。

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,涉及面广,政策性强,各地区要高度重视,周密安排,抓好落实,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业务指导,有关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。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发展改革委
财政部
人民银行
2016年4月23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抄送:国务院办公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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